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契約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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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內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一倍給付。
二、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
「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的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內首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一倍給付。
二、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首次罹患癌症(重度)者: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
「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的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本條僅限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適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應於第二保單年度之第八個月起至健康檢查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持通知單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完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本公司將依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對應之體位適用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健康促進係數」。
前項之體位類型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三保單年度起適用。
被保險人應於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完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如逾期未完成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但未能如期完成之事由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應於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前述「身體健康檢查」期間,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內完成檢查者,本公司仍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 契約投保生效日起至第二保單年度末,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
最低投保金額:30萬。
最高投保金額:
■累計10HC+20HC
①0~54歲:累計300萬。
②55歲以上:累計200萬。
■累計FDC+SCR+WCAR+WCBR+SC+HC
①0~54歲:累計500萬。
②55歲以上:累計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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