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一千元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於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期間,另按日數乘以「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二千元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實際門診次數乘以「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之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金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所載金額最高一項給付之。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保單條款附表一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核算給付金額。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處置、保單條款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所載項目內、或保單條款附表一「每單位手術給付金額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但該次「門診手術」若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舉之手術者,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保單條款附表一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核算給付金額。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所列非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之給付範圍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手術於同一手術位置,已申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處置醫療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手術治療,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之特定處置治療或「創傷縫合處置」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處置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之特定處置者:
本公司依「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特定處置給付金額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金額給付「處置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特定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僅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每單位特定處置給付金額表」所載金額最高一項給付之。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特定處置治療中之同一治療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處置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不同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二、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
本公司依「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創傷縫合處置給付金額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金額給付「處置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處置醫療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治療,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每單位特定處置給付金額表」所載項目內、或保單條款附表二「每單位特定處置給付金額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同時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每單位特定處置給付金額表」所載之特定處置治療及「創傷縫合處置」時,本公司僅依第一項各款約定計算後之金額,擇高給付「處置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已申領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發生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八 條至 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及不負 第十五條至 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發生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八條至第 23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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