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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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保障項目 | 提供內容【投保年齡達16歲(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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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傷病保險金 | 第一保單年度:1千元x投保單位數或「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二者擇高) 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1萬元x投保單位數或「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二者擇高)x健康促進係數 |
| 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 1萬元x投保單位數或「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二者擇高)x健康促進係數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
| 祝壽保險金 | |
| 保障項目 | 提供內容【投保年齡未達16歲】 |
| 重大傷病保險金 | 第一保單年度:1千元x投保單位數或「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二者擇高) 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1萬元x投保單位數或「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二者擇高) |
| 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 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實際年齡滿15足歲至保險年齡達16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年齡達16歲(含)以後:1萬元x投保單位數或「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二者擇高)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保險年齡達16歲前:「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年齡達16歲(含)以後:1萬元x投保單位數或「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二者擇高) |
| 祝壽保險金 | 1萬元x投保單位數或「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二者擇高) |
※重大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終止。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投保單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9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有關本商品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費範例,請至南山人壽企業網站/商品資訊/商品總覽查閱,或洽南山人壽業務員。
※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申領資格:須具備有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且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
※健康促進係數之計算(僅限投保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適用):本公司於第二保單年度之第八個月起,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於第三保單年度起適用對應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被保險人應於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完成「身體健康檢查」,如逾期未完成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保生效日起至第二保單年度末,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第15條。
10年期 0~60歲。
20年期 0~55歲。
最低:0.5單位。
最高:須同時符合以下(1)(2)條件:
(1)累計17單位。
(2)「累計重大疾病給付保額」之總和須<=新台幣2,5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 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 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第 26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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