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罹患輕度重大疾病時,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20%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1次為限。
被保險人罹患重度重大疾病,且未申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被保險人如已申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改按前項計得之數額,扣除已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要保人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應扣除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改依重度重大疾病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20%計算。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1次為限。
◎輕度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癱瘓(輕度)
癌症(輕度)除外項目: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重度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癌症(重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 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 且非屬上列癌症(輕度)及癌症(輕度)除外項目所列之疾病。
| 年齡 | 最低 | 累計最高 |
|---|---|---|
| 0~7歲 | 10萬 | 500萬 |
| 8~15歲 | 750萬 | |
| 16歲以上 | 2,0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 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輕度重大疾病、重度重大疾病或傷害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輕 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及「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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