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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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時,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下列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殘廢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殘廢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基本保額」乘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即第1~15保單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每年依「基本保額」15%增額,第16保單年度起依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年年增額2.775%)。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2.77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 年齡 | 最低 | 累計最高 (累計本商品所有繳費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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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歲 | 2,000美元 | 150,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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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0歲 | 212,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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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0歲 | 320,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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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70歲 | 553,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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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5歲 | 3,000美元 | 957,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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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二十條的 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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