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時,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終身以一次為限,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罹患重大疾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重大疾病:係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癌症(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原位癌症及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等4項除外),詳細定義請參閱保單條款。
| 最低 | 累計最高(累計本商品所有繳費年期) |
|---|---|
| 10,000美元 | 0~7歲:150,000美元 8~15歲:220,000美元 16歲以上:800,000美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的 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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