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條僅限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適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應於第二保單年度之第八個月起至健康檢查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持通知單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完成保單條款附表六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本公司將依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六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對應之體位適用保單條款附表七所列之「健康促進係數」。
前項之體位類型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三保單年度起適用。
被保險人應於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完成保單條款附表六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如逾期未完成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但未能如期完成之事由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應於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前述「身體健康檢查」期間,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內完成檢查者,本公司仍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保生效日起至第二保單年度末,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100%精選傷病(不含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二歲(含)以上,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達前述「保險年齡」前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任,惟同時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其他項目之100%精選傷病時,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免責期間」屆滿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100%精選傷病(但若為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為「免責期間」屆滿),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豁免保險費或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如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所得申領之保險金金額較高時,本公司改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辦理,不另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100%精選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四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下列方式,給付「滿期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一)「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保險期間屆滿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給付「滿期保險金」:
(一)「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身故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豁免保險費或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第 9 頁,共 34 頁 南山人壽精美好美元精選傷病定期保險_UD 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 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 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六項及第八項已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但有下列情形時, 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若依本契約 第三十一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 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二、若…第 17 條 條款第 9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7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