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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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依「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處置、「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附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依「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的60%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或「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附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時,依「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TSIR之「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癌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累計最高給付以 「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之1,000倍為限;當累積總給付金額達上限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最低 | 累計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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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元 | 5,000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手術治療、「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 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手術治療、「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第 13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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