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條僅限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適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應於第二保單年度之第八個月起至健康檢查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持通知單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完成保單條款附表六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本公司將依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六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對應之體位適用保單條款附表七所列之「健康促進係數」。
前項之體位類型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之第三保單年度起適用。
被保險人應於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完成保單條款附表六所列之「身體健康檢查」,如逾期未完成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但未能如期完成之事由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應於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前述「身體健康檢查」期間,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內完成檢查者,本公司仍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保生效日起至第二保單年度末,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5%精選傷病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5%精選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5%精選傷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5%精選傷病保險金」。
「5%精選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10%精選傷病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10%精選傷病保險金」。但認知功能障礙初期僅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二歲(含)以上者適用,如被保險人達前述保險年齡前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認知功能障礙初期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任,惟同時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其他項目之10%精選傷病時,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10%精選傷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10%精選傷病保險金」。
「10%精選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100%精選傷病(不含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二歲(含)以上,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如被保險人達前述保險年齡前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任,惟同時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其他項目之100%精選傷病時,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免責期間屆滿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100%精選傷病(但若為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為免責期間屆滿),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豁免保險費或依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如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所得申領之保險金金額較高時,本公司改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辦理,不另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100%精選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四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下列方式,給付「滿期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乘以保險期間屆滿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給付「滿期保險金」:
(一)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六項已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但有下列情形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若依本契約 第三十一條減少保險金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 為基礎並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二、若依本契約 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 險費。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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