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依所投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1~80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時,可協議給付倍數。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處置、「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依所投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1~80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或「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時,依所投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倍數表」所載倍數(0.1~1倍)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1~6級殘廢程度之一,將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1歲仍生存時,按「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已給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其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已給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PSI之「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累計最高給付以「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之1,000倍為限;當累積總給付金額達上限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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