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特定傷病」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將自被保險人被診斷確定失能之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豁免被保險人未到期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18項特定傷病:
| 1、慢性肝病 | 7、良性腦腫瘤 | 13、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症 |
|---|---|---|
| 2、肝硬化症 | 8、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 14、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
| 3、系統紅斑性狼瘡 | 9、嚴重頭部創傷 | 15、脊髓灰質炎 |
| 4、急性腦炎 | 10、昏迷 | 16、重大燒燙傷 |
| 5、帕金森氏症 | 11、心臟瓣膜手術 | 17、再生不良性貧血 |
| 6、阿爾茲海默氏症 | 12、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18、肌肉營養不良症 |
| 年齡 | 最低 | 累計最高 |
|---|---|---|
| 未滿14足歲 | 10萬 | 500萬 |
| 14足歲~55歲 | 20萬 | |
| 56歲以上 | 1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七 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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