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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新福氣康祥終身保險(B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時,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 保險金額。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罹患重度重大疾病時,按下列金額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終身以一次為限:

一、投保B型者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的50%: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二、投保D型者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投保D型者,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罹患重度重大疾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若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罹患癌症(輕度)時,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輕度癌症保險金」,終身以一次為限:

1.投保B型者:基本保額的5%。

2.投保D型者:基本保額的1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重度重大疾病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及「輕度癌症保險金」終身合計以各給付一次為限。

◎重度重大疾病:係指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殘障(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詳細定義請參閱保單條款。

◎癌症(輕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3.第一期前列腺癌、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6.邊緣性卵巢癌、7.第一期黑色素瘤、8.第一期乳癌、9.第一期子宮頸癌、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但下列項目除外:1.原位癌或零期癌、2.第一期惡性類癌、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投保規定

最低累計最高
0~40歲:20萬 41~60歲:10萬0~7歲:500萬 8~15歲:750萬 16歲以上:2,0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的 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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