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並以治療前開「癌症」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治療或診療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一保單年度最多給付次數以一百二十次為限。如被保險人係中途加保,則其每一保險年度之最多給付次數應依其保險實際有效期間比例計算之。
前項「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要保書上之投保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員工:服務於本公司之員工,投保年齡在15足歲至75足歲,最高可承保至75足歲。
配偶:員工之配偶,投保年齡在15足歲至75足歲,最高可承保至75足歲。
子女:參加年齡限於0歲至未滿23足歲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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