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癌症」,並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住院醫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癌症」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一次罹患「癌症」身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死亡保險金額」給付「癌症死亡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十三條情形住院醫療者,於出院後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日額」給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員工:服務於本公司之員工,投保年齡在15足歲至75足歲,最高可承保至75足歲。
配偶:員工之配偶,投保年齡在15足歲至75足歲,最高可承保至75足歲。
子女:參加年齡限於0歲至未滿23足歲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本契約除癌症死亡保險金外之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子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 予被保險成員;如被保險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 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癌症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 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身故…第 19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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