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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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稱「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兩項以上「重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返還該被保險人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本契約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返還該被保險人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返還該被保險人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員工:服務於本公司之員工,投保年齡在15足歲至75足歲,最高可承保至75足歲。
配偶:員工之配偶,投保年齡在15足歲至75足歲,最高可承保至75足歲。
子女:參加年齡限於0歲至未滿23足歲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3 條 條款第 7 頁
第二十五條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變更。但如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子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 給付予被保險成員;如被保險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本 契約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 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第 25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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