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但若先前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投保A、B、C型者應予扣除已給付百分比。
經診斷罹患「重大疾病」時,依照投保A、B、C、D型不同各按當時保險金額之30%、50%、70%、100%給付,投保D型者本契約終止。
因意外傷害致成第二、三級殘廢或經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時,免繳未到期保險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 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罹患重大疾病或成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 司按 第十三條或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第 18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