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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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時,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 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罹患癌症疾病(不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時,按下列金額給付「癌症疾病保險金」,終身以一次為限:
一、投保B型者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的50%: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二、投保C型者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的70%: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三、投保D型者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投保D型者,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罹患癌症疾病(不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若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時,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癌症疾病保險金」,終身以一次為限:
1.投保B型者:基本保額的5%。
2.投保C型者:基本保額的7%。
3.投保D型者:基本保額的1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終身以一次為限:
一、投保B型者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的50%: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二、投保C型者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的70%: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三、投保D型者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投保D型者,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罹患特定重大疾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罹患癌症疾病(不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者,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疾病(不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罹患特定重大疾病者,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疾病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癌症疾病保險金」(不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及「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終身合計以給付一次為限。
◎癌症疾病:係指惡性新生物,並由醫院對其病理檢驗診斷確定,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一及附表二)。
本契約所稱癌症疾病,以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91日開始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上述定義者為限;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基本保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基本保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91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
◎特定重大疾病:係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的 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8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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