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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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保險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1倍之合計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其當時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1倍。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以「健康感恩回饋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健康感恩回饋金之計算方式: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1.8%)】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特定疾病時,按診斷確定當時,分別以下列二項計算所得之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被保險人如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仍依本約定辦理,不另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二者取其大):
1.「保險金額」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1倍
「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二者取其大):
1.「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1倍
※特定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31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若為癌症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91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所定義之癌症(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詳細定義請參閱保單條款;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31日開始之限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第 25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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