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給付以下二者合計,且以一次為限
1.保險金額x5%
2.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x5%
給付以下二者合計,且以一次為限
1.保險金額x10%
2.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x10%
給付以下二者合計,且給付後契約終止
1.「保險金額」對應以下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
2.「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以下二者中之最大值
(1)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
給付以下二者合計,且給付後契約終止
1.「保險金額」對應以下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
2.「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以下二者中之最大值
(1)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年繳保險費總和
給付以下二者合計,且給付後契約終止
1.「保險金額」對應以下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即年繳保險費總和)
2.「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以下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即年繳保險費總和)
給付以下二者合計,且給付後契約終止
1.「保險金額」對應以下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即年繳保險費總和)
2.「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以下二者中之最大值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即年繳保險費總和)
給付以下二者合計,且給付後契約終止
1.「保險金額」對應之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即年繳保險費總和)
2.「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即年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1.25%)】(計算差值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所得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 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第五項已繳保險費,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 第二十九條減少「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 係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並按前二款之約 定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四、若依本契約 第三十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時之躉繳保險費。第 17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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