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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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癌症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五萬元,給付「癌症保險金」。
「癌症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內首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五萬元給付。
二、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首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給付。
「重度癌症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經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萬元,給付「重度癌症生活照護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年依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萬元,給付「重度癌症生活照護保險金」。
前項之給付期限為自第一次給付「重度癌症生活照護保險金」之日起算合計五年。
如本公司依第一項應給付「重度癌症生活照護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
如被保險人於第二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重度癌症生活照護保險金」(以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貼現)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經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且符合附表一所列之特定癌症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給付「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
「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癌症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五萬元,給付「癌症身心關懷保險金」。
「癌症身心關懷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每一保單年度末本契約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被保險人得提供該保單年度內,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完成涵蓋附表二所列身體健康檢查項目之檢查報告,本公司將依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所對應附表三之體位類型及回饋金給付比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的每一保單年度,如提供多份健檢報告時,以體位最優者核定),並按該次身體健康檢查日期之保單年度末所適用本契約的「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所對應之回饋金給付比率,給付「健康促進回饋金」予要保人。
前項「健康促進回饋金」之給付,須檢附申請書、被保險人之身體健康檢查報告。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每一保單年度末本契約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被保險人得提供該保單年度內,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接受「指定疫苗接種」或「指定癌症篩檢」之相關文件,本公司按該次(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的每一保單年度,如同時或分別接受多次或多項疫苗接種或癌症篩檢時,僅以一次計算)「指定疫苗接種」或「指定癌症篩檢」日期之保單年度所適用本契約「年繳應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二,給付「防疫保健回饋金」予要保人。
前項「防疫保健回饋金」之給付,須檢附申請書、被保險人接受「指定疫苗接種」或「指定癌症篩檢」之證明文件。該項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用收據、癌症篩檢或疫苗接種同意書、檢查報告等之任一項文件,且該項文件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保險人姓名或完整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接受「指定疫苗接種」或「指定癌症篩檢」的項目、日期以及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名稱。
若被保險人未能提供符合載明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內容之證明文件,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防疫保健回饋金」之責。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投保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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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歲~25歲 | 1單位 | 累計2單位 |
| 26歲~65歲 | 0.5單位 |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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