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等級一至六級之一者,本公司自殘廢判定後的下一「保單週月日」起,依保險金額按月於每一「保單週月日」給付「一至六級殘廢扶助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八十個月且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惟被保險人身故時仍有尚未支領之各期保險金,本公司則按「保險金現值」一次給付。
受益人得就第一項尚未支領之各期保險金申請按「保險金現值」一次提前給付。
本公司開始給付「一至六級殘廢扶助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嗣後本公司應給付之「一至六級殘廢扶助金」不受此項附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等級一至六級之ㄧ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1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八條約定收取續保附約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 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附約保險成本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附約保險成本 ,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附約保險成本,本附約保險效 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附約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主契約若為年金保險時,因本附約為一帳戶型附 約,故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時,不得晚於主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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