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中國信託人壽「安心120殘廢照護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且至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

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且至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保單週月日起,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並於給付日起一百二十個月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一百歲時,如仍有未支領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前項情形,於給付滿一百二十個月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前各給付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

亦按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則不再給付。

被保險人身故後,如仍有未支領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前二項所稱給付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開始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

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

僅給付一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

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為限,

且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十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且至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分別給付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僅給付一項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第 24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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