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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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 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保險金額。
◎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 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保險金額。
◎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祝壽保險金。
最低保額:新臺幣20萬元。
最高保額:新臺幣9,000萬元。
1. 第一期保險費:不得低於投保金額的50%。
2.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0萬元。
3. 每張保單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皆需符合「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低比率規範」:
|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 15足歲~40歲(含) | 41歲~70歲(含) | 71歲(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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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 155% | 130%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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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金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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