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二者之較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依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依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依前項約定免繳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6年期:0歲~74歲。
10年期:0歲~70歲。
20年期:0歲~60歲。
1.最低投保金額:新台幣150,000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1)15足歲(不含)以下:新台幣5,000,000元。
(2)15足歲(含)以上:新台幣60,000,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3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