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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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全殘者,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身故/全殘保險金』:
A、在繳費期間內身故/全殘者:依保單面額給付。(註:另退還按日數依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費。)
B、在繳費期間屆滿身故後/全殘者: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註:當年度保險金額=期滿後 年按保單面額以年複利百分之二逐年遞增所計得之金額。)
C、若「實際所繳保險費」或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高於依上述方式所計算之身故保險金時,本公司將以金額較高者給付之。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全殘時,本公司按「全殘保險金」給付。 前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比較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無息計算實際所繳保險費之總和較高者退還予要保人。第 1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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