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中國信託人壽「金安心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期滿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所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非因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不論是否已給付任何一種保險金,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計算意外傷害保險部分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規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1.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因空中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而死亡者,其金額為保險金額之兩倍。

2.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時,因上述之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而死亡者,其金額為保險金額。

3.被保險人搭乘大廈或大樓之廂型電梯(不含建築工地及礦場之電梯)時,因電梯發生意外而死亡者,其金額為保險金額。

4.被保險人於戲(劇)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歌(舞)廳、車站、機場、碼頭、公眾體育館(場)、公眾展示館、開放公眾使用之演講廳或其他建築物內供公眾使用之場所,遭遇火災而死亡者 ,其金額為保險金額。

5.被保險人在海外停留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其金額為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之死亡如同時符合前項二款以上事由者,本公司僅從高擇一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之約定處理。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本契約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兩款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除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外,並另返還按日數比例計算傷害險部分之當期已繳付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給付比例乘以致成意外傷害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自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翌年起,於每年殘廢診斷確定週年日,按給付比例乘以致成意外傷害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10%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時,給付期間為5年。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乘保險單面頁所載之「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180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三十五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長期住院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三十六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 餘額。 第三十七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所繳保險費總 和則依減少後的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計算之。第 35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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