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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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時,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年齡為94歲。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依下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當時之「已繳保險費總額」。
三、當時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完全殘廢:本公司以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予受益人。
二、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完全殘廢:本公司以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予受益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前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開所繳保險費為基礎,自保險費應繳日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日止,按年利率 2.25%複利計算之利息。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且繳費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另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
※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其保險年齡到達95歲仍生存時,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下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已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紅利給付方式:可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儲存生息或現金給付。
二、紅利給付條件: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根據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由本公司董事會於會計年度結算後核定該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及分配予要保人比例,按各保單貢獻比例計算保單年度紅利並於保單週年日給付予要保人。
| 繳費年期 | 承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8年 | 0~57歲 | 2萬~1,000萬 |
| 15年 | 0~50歲 | 2.5萬~1,000萬 |
| 20年 | 0~45歲 | 3萬~1,0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 21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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