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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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保單生效後每屆滿三年及之後每屆滿二年仍生存時,按保險金額10%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保險年齡110歲。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按其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或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其高,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期間 | 承保年齡 | 最低承保保額 | 最高承保保額 |
|---|---|---|---|
| 10年 | 15足歲~70歲 | 10萬 | 4,000萬 |
| 20年 | 15足歲~60歲 | 10萬 | 4,0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為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 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PAB10408 得之人。第 2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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