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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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二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完全殘廢當時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未滿15足歲前身故/完全殘廢:本公司以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予受益人。
二、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後身故/完全殘廢:本公司以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予受益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前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開所繳保險費為基礎,自保險費應繳日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日止,按年利率2.25%複利計算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最低保額:50萬元。
最高保額:18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 應得之人。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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