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十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五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六十六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身故者,按保險費總和給付。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按下列三者取其大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確定完全殘廢者,按保險費總和給付。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確定完全殘廢者,按下列三者取其大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殘廢診斷確定日翌月起,於殘廢診斷確定週月日,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ㄧ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時,給付期間為一百二十個月,且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申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門診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門診保險金。
前項每一次意外門診保險金的給付上限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五。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意外門診保險金時,同一保單年度內發生之所有意外傷害事故,累計最高以給付六次意外門診保險金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自殘廢診斷確定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1. 最低投保金額:新台幣20萬元。
2. 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台幣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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