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中國信託人壽「富加寶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時,公司按下列標準給付滿期保險金。

一、保險期間十五年者:給付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八倍。

二、保險期間二十年者:給付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五倍。

三、保險期間二十五年者:

(一)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三十四歲(含)以下者,給付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二一倍。

(二)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三十五歲(含)以上者,給付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二二倍。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身故者,按保險費總和給付。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按下列三者取其大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外,另再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一、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確定完全殘廢者,按保險費總和給付。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確定完全殘廢者,按下列三者取其大給付: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殘廢診斷確定日翌月起,於殘廢診斷確定週月日,每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生活扶助保險金」時,給付期間為一百二十個月,且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申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自殘廢診斷確定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投保規定

最低10萬元。

本險累計最高承保金額:2,000萬元

10年期:保障15年

15年期:保障20年

20年期:保障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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