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至第三十保險單年度內經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當時重大傷病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應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若被保險人首次罹患重大傷病後,要保人仍繼續繳交續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退還續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此時被保險人得檢具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替代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保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本契約依本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即無健康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
本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申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時,若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範圍」者,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日後之下一個保單週年日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重大傷病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其給付年期為十年。
前項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的給付,若遇下述情況致有未支領之保險金時,將依本契約之預定利率計算其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一、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因保單條款第十二條失蹤。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
三、要保人因保單條款第十條申請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尚未罹患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者,本公司依身故日之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倘尚未罹患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者,本公司依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要保人。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者,並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規範,要保人免繳保險事故日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重大傷病照護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 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時,其保險給付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第 25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