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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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前項「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海外意外傷害事故,自海外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前項「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海外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致成意外傷害殘廢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若意外傷害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條款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每一保單年度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如要保人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依前項約定計算之累計給付金額將依保險金額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且至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自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翌年起,於每年殘廢診斷確定週年日,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乘以致成意外傷害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時,給付期間為五年。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之和,每年給付最高以致成意外傷害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若意外傷害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於本契約終止時,給付未滿五年,本公司仍繼續給付至五年屆滿為止。如被保險人於第二項給付期間內身故時, 本公司將以給付期間內尚未給付的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餘額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計算現值的貼現率為保單條款約定的保險費預定利率。
如要保人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依第三項約定計算之累計給付金額將依保險金額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最低投保年齡:20足歲。
最高投保年齡:
| 保險期間 | 2年期 | 5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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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齡 | 70歲 | 6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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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別 | 繳費期間 | 保險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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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躉繳 | 躉繳 | 2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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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繳型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 10年期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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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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