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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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25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按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
◎第1~2保單年度身故者:按身故日之(1)保險費總和的1.06倍及(2)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
◎第3~25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者:按身故日之(1)保險金額的1.1倍、(2)保險費總和的1.06倍及(3)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再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再按保險金額的8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1~2保單年度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1)保險費總和的1.06倍及(2)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
◎第3~25保單年度屆滿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1)保險金額的1.1倍、(2)保險費總和的1.06倍及(3)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第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第一級殘廢程度之ㄧ者,再按保險金額的8倍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自殘廢診斷確定日翌月起,於殘廢診斷確定週月日,每月按保險金額的2%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間為120個月。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的5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自重大燒燙傷診斷確定日之翌年起,於每年重大燒燙傷診斷確定週年日,另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期間為3年。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0.1%乘以「住院日數」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另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二千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肋骨 | 20天 |
| 6鎖骨 | 28天 |
| 7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膝蓋骨 | 28天 |
| 9肩胛骨 | 34天 |
|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頭蓋骨 | 50天 |
| 13臂骨 | 40天 |
| 14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股骨 | 50天 |
| 19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大腿骨頸 | 60天 |
若連續住院日數達31日或以上者,就其住院日數超過30日之「住院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0.1%給付長期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60日。
保險契約繳費期間內,因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自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1.保險金額:新臺幣30萬元~500萬元。
2.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超過55歲者: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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