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化保險費總和」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自繳費期間屆滿後,每年以年複利百分之二點七五逐年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末之增值後保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前述增值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之保單週年日為止。
三、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身故保險金」時,則按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繳別,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本條所稱「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化保險費乘以實際繳費年度數。
本條所稱「加計利息」係以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化保險費依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以年複利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末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年繳化保險費總和」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後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自繳費期間屆滿後,每年以年複利百分之二點七五逐年計算至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當時保單年度末之增值後保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前述增值計算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之保單週年日為止。
三、若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完全殘廢保險金」時,則按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繳別,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本條所稱「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化保險費乘以實際繳費年度數。
本條所稱「加計利息」係以完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化保險費依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以年複利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當時保單年度末之利息。
| 年期/年齡 | 0~5 | 6~10 | 11~15 | 16~20 | 21~25 | 26~30 | 31~35 | 36~40 | 41~45 | 46~50 | 51~55 | 56~60 | 61~65 | 66~70 |
|---|---|---|---|---|---|---|---|---|---|---|---|---|---|---|
| 10年 | 120 | 140 | 160 | 190 | 220 | 260 | 290 | 340 | 390 | 440 | 510 | 580 | 670 | 770 |
| 15年 | 140 | 160 | 190 | 220 | 260 | 290 | 340 | 390 | 440 | 510 | 580 | 670 | 770 | - |
| 20年 | 160 | 190 | 220 | 260 | 290 | 340 | 390 | 440 | 510 | 580 | 670 | 770 | - | -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 以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 第4頁,共10頁 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台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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