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預定利率(1.25%),則該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零。
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所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或「抵繳應繳保險費」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為前述兩種給付方式之一。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如有申請變更則為最近一次申請變更時),所選擇之「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儲存生息」或「匯款給付」三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為前述三種給付方式之一。
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基本保險金額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
三、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者,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各自計算祝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
基本保險金額之祝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兩款金額之較大者: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祝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兩款金額之較大者: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躉繳:41歲~80歲。
2年期:41歲~78歲。
3年期:41歲~77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美元即期買入匯率之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 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 付身故保險金者,仍依 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