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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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身故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基本保險金額之身故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身故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契約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者,仍依契約條款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確定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基本保險金額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契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仍依契約條款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滿期日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祝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
基本保險金額之祝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兩款金額之較大者:
一、保險年齡一百零九歲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祝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兩款金額之較大者:
一、保險年齡一百零九歲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依契約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初次因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第 9 頁,共 24 頁 銷售日期:114年1月1日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 26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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