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全球人壽「安心360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週年日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預定利率,則該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零。

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所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及「抵繳應繳保險費」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為前項二種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之一,且自第七保單年度起,除前項二種給付方式外,要保人亦得變更為「儲存生息」及「現金給付」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依前項計算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三。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被保險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以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為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三。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零九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該金額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後所得之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投保年齡
躉繳0歲~74歲
2年期0歲~73歲
6年期0歲~69歲
10年期0歲~65歲
15年期0歲~60歲
20年期0歲~55歲
25年期0歲~50歲
30年期0歲~45歲
55歲滿期25歲~49歲
60歲滿期30歲~54歲
65歲滿期35歲~59歲

(1)首次投保:10萬元。

(2)已投保本商品(有效保單):5萬元,且累積保額須達10萬元(含)以上。

累積最高保額:(單位:萬元)

投保年齡最高投保限額
0歲~未滿15足歲300
15足歲~20歲400
21歲~30歲500
31歲~40歲600
41歲~50歲800
51歲~60歲1,000
61歲~74歲1,200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5 頁,共 13 頁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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