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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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預定利率(1.50%),則該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零。
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所選擇「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或「抵繳應繳保險費」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為前述二種給付方式之一。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如有申請變更則為最近一次申請變更時),所選擇之「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儲存生息」或「現金給付」三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為前述三種給付方式之一。
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基本保險金額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入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者,仍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分別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09歲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所對應當年度保險金額,另加計前述金額分別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所得之金額加總後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滿日前,因保單條款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其住院日數超過五日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之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二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初次因保單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己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 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 付身故保險金者,仍依 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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