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全球人壽「加大誠意168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定額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年度壽險部分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週年日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年度壽險部分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預定利率,則該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零。

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為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或抵繳應繳保險費:

(一)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於每一保單週年日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期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或符合條款第二十條約定豁免本契約 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改以第一目方式辦理。

二、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如有申請變更則為最近ㄧ次申請變更時),所選擇之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或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且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為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儲存生息或現金給付:

(一)儲存生息: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採儲存生息之方式,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前以其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予要保人。

(二)現金給付: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依前項計算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條款第三十二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身故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基本保險金額之身故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三。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身故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三。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者,仍依條款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確定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各自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基本保險金額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三。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三。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 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者,仍依 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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