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但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以後因而致死或殘廢者, 本公司按一般身故或全殘廢保險金給付之。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第 14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