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全球人壽「厚利安小額終身壽險(110)」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1.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1.025後所得之金額。

2.自第四保單年度起: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投保規定

6年期:0歲至84歲。

10年期:0歲至75歲。

15年期:0歲至68歲。

20年期:0歲至63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 19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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