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之日生存而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以保單年度數乘以給付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化保險費。
前項所稱保險費不含各附加契約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退還「所繳保險費」,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另退回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依「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或「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較高者給付之。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繳別,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化保險費乘以實際繳費年度數。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完全殘廢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完全殘廢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另退回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本公司依「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或「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較高者給付之。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為基礎,依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及實際繳別,計算已繳保險費所得之金額總和。
本條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以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化保險費乘以實際繳費年度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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