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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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另退回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各款完全失能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另退回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6年期:16歲~74歲。
10年期:16歲~70歲。
15年期:16歲~65歲。
20年期:16歲~60歲。
25年期:16歲~55歲。
30年期:16歲~50歲。
50歲滿期:16歲~40歲。
55歲滿期:16歲~45歲。
60歲滿期:16歲~50歲。
65歲滿期:16歲~55歲。
70歲滿期:16歲~6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 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 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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