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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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一、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身故或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註1)、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者,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註2)。
(註1)除保單條款第三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註2)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於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與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予受益人。本公司將給付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如留有不足一期應給付金額者,本公司將與當期給付金額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額保險金的給付約定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之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十五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
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本契約所稱「特定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1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下列定義疾病之一:1.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2.嚴重巴金森氏症 3.末期腎病變
※本公司對本契約疾病應負之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1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開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09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該金額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後所得之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者或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特定疾病診斷確定日或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預定利率,則該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零。
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得選擇「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或「抵繳應繳保險費」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為前述二種給付方式之一。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如有申請變更則為最近一次申請變更時)所選擇之「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抵繳應繳保險費」、「儲存生息」或「匯款給付」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且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為前述四種給付方式之一。
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依前項計算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五保單年度前未曾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並自第六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者,本公司依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八給付特定疾病關懷保險金。
特定疾病關懷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12年期:0歲~63歲。
15年期:0歲~6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美元即期買入匯率之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 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 8 頁,共 24 頁 銷售日期:109年1月1日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 …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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