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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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身故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基本保險金額之身故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但符合契約條款第二條第二十四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狀態者,仍以未符合狀態者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身故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者,仍依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如有依契約條款第二十四條給付認知障礙提前給付保險金之情形,本公司得依契約條款第三十二條約定,扣除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再給付其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確定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基本保險金額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但符合契約條款第二條第二十四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狀態者,仍以未符合狀態者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仍依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如有依契約條款第二十四條給付認知障礙提前給付保險金之情形,本公司得依契約條款第三十二條約定,扣除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再給付其餘額。
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於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與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予受益人。本公司將給付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如留有不足一期應給付金額者,本公司將與當期給付金額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額保險金的給付約定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滿期日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所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依其加總後之金額給付。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時,如有依契約條款第二十四條給付認知障礙提前給付保險金之情形,本公司得依契約條款第三十二條約定,扣除滿期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再給付其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符合本契約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狀態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符合本契約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狀態者,得向本公司申請認知障礙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依免責期間屆滿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認知障礙提前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認知障礙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領,終身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給付認知障礙提前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年度壽險部分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週年日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當年度壽險部分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本契約預定利率,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 7 頁,共 19 頁 銷售日期:114年1月1日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美元即期買入匯率之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 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 …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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