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全球人壽「鑫美58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定額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契約條款第三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身故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美元即期買入匯率之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時,被保險人如未罹患特定疾病者,本公司另退還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者,仍依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確定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各自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前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契約條款第三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時,被保險人如未罹患特定疾病且滿十五足歲者,本公司另退還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仍依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零九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該金額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後所得之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之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五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

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滿第五保單年度前未曾罹患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並自第六保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者,本公司依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八給付特定疾病關懷保險金。

特定疾病關懷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投保規定

躉繳:0歲~75歲。

2年期:0歲~73歲。

6年期:0歲~69歲。

12年期:0歲~63歲。

15年期:0歲~60歲。

20年期:0歲~55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美元即期買入匯率之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 第 8 頁,共 17 頁 銷售日期:109年1月1日 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時,被保險人如未罹患特定疾病者,本公司另退還健康險部分保單 …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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