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
+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被保險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以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為上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
+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被保險人於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年期:0歲至73歲(100年7月開放銷售)
6年期:0歲至69歲
10年期:0歲至65歲
15年期:0歲至60歲(100年7月開放銷售)
20年期:0歲至55歲
最低投保金額:3,000元
最高投保金額:
| 年齡 | 保額 |
|---|---|
| 0歲~未滿15足歲 | 50,000 |
| 15足歲~20歲 | 100,000 |
| 21歲~30歲 | 150,000 |
| 31歲~40歲 | 200,000 |
| 41歲~50歲 | 300,000 |
| 51歲~60歲 | 400,000 |
| 61歲~69歲 | 500,000 |
| 70歲~73歲 | 600,0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 23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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