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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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本契約生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0.75%)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週年日起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按前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0.75%)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註:本契約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保單年度保險金額對應之期初、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後除以二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方式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時,若宣告利率低於或等於本契約預定利率,則該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零。
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公司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二、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依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如有申請變更則為最近一次申請變更時),所選擇之「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儲存生息」或「匯款給付」三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註: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者,全球人壽應退還依前項計算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各自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
前項身故保險金之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一後所得之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者,仍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註)。
註: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於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與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予受益人。本公司將給付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如留有不足一期應給付金額者,本公司將與當期給付金額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額保險金的給付約定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09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該金額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後所得之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第8頁,共14頁 銷售日期:109年9月28日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25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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