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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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
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五後所得之金額。
二、自第四保單年度起: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
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二五後所得之金額。
二、自第四保單年度起: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0年期:20歲至60歲。
12年期:20歲至58歲。
15年期:20歲至55歲。
20年期:20歲至5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9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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